近年来的书法落款中,出现了一种令人费解的时髦。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名款中的"某某书之",甚至一些由专业协会组织的书展上和颇为专业的书法家笔下也往往有"之"。岂不知,这是一种不规范,不讲究,十分累赘的表述,讲究简练的古人从未这么用过。
名款最基本的作用就是标识。所以,最简单的名款,就是直接写上书写者的姓名。或连姓氏都不用写,名字或斋号足矣,如果书法家名气足够大,或印章中含有姓氏的话。若为强调其书写目的,或为整体布局之美观需要,可在姓名后加题、书、录、抄等字。其中"题"字口气有点儿大,不是不可以用,但要视情况而定;"书"就是书写,较为中性,但用无妨;"录"和"抄",主要强调是书写了别人的文章或诗词,同时也多少带有些谦卑的成分,因为比起"书"字本身所要求的艺术性来,"录"和"抄"所包含的艺术性,至少从字面上看好像可以低一些,可免遭诟病。为了表示尊敬和谦卑,则在姓名或斋号后加奉书,"敬书、恭录、奉题、奉录、学书等字样,受书者心里会受用些。
若对自己的作品不甚满意,又不得不应酬,可在姓名后加"涂鸦"以示自嘲。不过这样做也会给人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书法家自我开脱,信笔戏作而已,好坏任人评说;另一种是没把受书人放在眼里,否则重写一张就是啦,干嘛涂鸦?也有在姓名后加"一挥"或"酒后一挥"的,至于别人从什么角度理解——是书法家漫不经心的应酬?还是对自己驾驭能力的炫耀?这可就不是自己说了算啦。
上述诸落款方式有一个共性,就是其中均无"之"字。"某某书之",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某某人写它",是不是很别扭?画蛇添足,多写了一个字,别人还不买账。给人一种什么感觉呢?轻率?鲁莽?会文言文?还是别的?其实这种现象也曾出现在中书协主办的展览中,不是说专门设立了"文化考查"一项吗?如此明显的问题竟然也熟视无睹!